(2014)沈铁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辉诉被告沈阳铁道建筑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机务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沈阳铁道建筑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机务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郭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孔蕾,系沈阳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沈阳铁道建筑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法定代表人:周胜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殿生,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沈阳铁路局沈阳机务段,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14号。负责人:钟岩。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诉被告沈阳铁道建筑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机务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2元,减半收取28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管晓彤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