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刘加高、李成娥与杜祥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高,李成娥,杜祥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刘加高,无业。原告李成娥。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伟海。被告杜祥巧,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83945378-5。负责人王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氢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高与杜祥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高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加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刘加高负担。审 判 长 姚月梅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