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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安徽裕博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裕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裕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光玉,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季红,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陈仁元,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