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雁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雁初字第29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住甘肃省秦安县某乡某号号。委托代理人阮磊,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兰州市某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晓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阮磊和被告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任某某。婚姻期间,被告频繁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在原告怀孕、坐月子期间仍实施家暴,不仅对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还让原告的父母和亲朋好友日夜担心,现原告已与被告分居,独自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因此,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避免惨剧的进一步发生,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儿子任某某归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被告任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认为原、被告双方从认识到现在夫妻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此次引发冲突的原因是2014年9月8日晚原、被告双方回被告的父母家吃饭,被告的父亲想抱抱孩子,可是原告非但不同意还抱着孩子跑到窗前威胁说“你要抱孩子我就要和孩子跳楼!”看到这一幕,被告就上去拉原告的胳膊,被告的父亲将孩子抱走,之后被告的父母将被告骂了一顿。事过三天,原告的母亲让原告的姐姐来将原告叫走,被告的父亲觉得原告的心情不好,就同意让原告出去散散心再回来,可是被告这一等却等来了法院的传票。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2月25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某号。婚后于2014年5月28日生育儿子任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沟通理解,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一份、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和被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今后,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中出现的问题,珍惜夫妻感情,彼此互谅互让、互敬互爱,遇事相互协商,多进行思想及感情上的沟通和交流,尤其被告应注意避免过激言行,相信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的。原告起诉离婚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