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陈尾笑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尾笑,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号原告陈尾笑。委托代理人林贤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尾笑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尾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尾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16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贺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佳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