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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1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林乔与王勃与海南泛华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勃,海南泛华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林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1133-1号原告王勃。原告海南泛华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勃。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翟绪微,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钟立荣,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勃、海南泛华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与被告林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忠东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周文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