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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朱广明、帖德芳与边群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明,帖德芳,边群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700号原告朱广明。原告帖德芳。被告边群力。委托代理人边峥捷。原告朱广明、原告帖德芳诉被告边群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广明、原告帖德芳,被告边群力的委托代理人边峥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广明、原告帖德芳诉称,原、被告系同楼左右邻居关系。2014年9月,被告不理原告反对安装了一扇朝外开启的防盗门。原、被告房门呈90度直角相邻,中间间隔40厘米左右,给原告的通行和安全造成隐患。因协商无果,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二村XXX号XXX室防盗门,恢复原状。被告边群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系同楼左右邻居关系。被告铁门原本也是外开的,这次装修时并未改变方向。原告擅自改动了房门的位置,原先双方的房门是平行,后原告占用走廊面积外移房门,致双方房门呈现90度直角相邻。且目前双方房门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不会影响原告通行与安全。被告系残疾人,需轮椅出入,目前的房门开启方向有利于被告出行。协商时,原告态度恶劣,还多次堵住被告的门锁,致双方调解不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楼左右邻居关系。原告朱广明、原告帖德芳系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二村XXX号XXX-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边群力系同楼层206室房屋产权人。2014年9月,被告装修时安装了一扇外开的防盗门。现原告认为被告的防盗门对原告的通行及安全构成妨碍,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外开的防盗门,确实会给原告的通行及安全造成妨碍,被告理应排除妨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群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二村XXX号XXX室防盗门,恢复原状。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被告边群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