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方强与任雪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方强,任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黄方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015。被执行人:任雪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728。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方强与被执行人任雪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任雪花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方强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黄方强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雪花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炽文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梁志树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浩军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