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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民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贾作与吴会、吴慧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作,吴会,吴慧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兰民初字第02080号原告贾作,男,1973年4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会,男,1978年9月25日生。被告吴慧东,男,1980年7月7日生。原告贾作诉被告吴会、吴慧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新超、被告吴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慧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作诉称,2014年9月17日下午15时许,二被告吴会、吴慧东在兰考县中心医院十三楼护士站,将原告打伤。原告被打伤后,在兰考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原告面部、头部、腰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吴会、吴慧东殴打原告后,吴会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吴慧东被行政拘留十天。拘留期满后,二被告拒对原告进行民事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61.51元、误工费3532元、护理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110元,共计8333.51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吴会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告及兰考县中心医院5、6个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原告将其按倒在地并进行殴打,并进行口头侮辱。事发后,其与吴慧东被带至城关镇派出所,后其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吴慧东被行政拘留十天。时至今日未见原告身上有任何伤情,原告的诉请纯属敲诈勒索。被告吴慧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下午15时许,在兰考县中心医院十三楼护士站,吴会、吴慧东因故将值班医生贾作打伤。贾作受伤后,在兰考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3261.51元。吴会、吴慧东殴打贾作后,吴会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吴慧东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经计算原告贾作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3261.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0元/天×11天)、营养费110元(10元/天×11天)、护理费674.96元(22398.03元/天÷365天×11天)。以上共计4376.4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兰考县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日清单、医疗费发票、出院证、兰公(城)行罚决字(2014)0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公(城)行罚决字(2014)0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吴会、吴慧东将原告贾作打伤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诉请中的护理费,应按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的标准计算(即61.36元/天),原告诉请的护理天数应按其实际住院天数进行计算,即二被告应赔偿原告护理费674.96元(61.36元/天×11天)。原告诉称误工费3532元,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其他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被告吴会、吴慧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贾作医疗费3261.51元、护理费67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110元,以上共计4376.4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吴会、吴慧东承担15元,原告贾作承担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齐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