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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龙法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华,杨红斌,胡存华,张卫东,李媛媛,牛新国,崔玉山,王小虎,毕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龙法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红斌,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存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媛媛,女,汉族。被执行人牛新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崔玉山,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小虎,男,汉族。被执行人毕朝建,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牛新国名下房屋一套。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牛新国名下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