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张术梅、巩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张术梅,巩好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通化市。负责人苑颖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宗大勇,男,工作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代理权限:代为诉讼、调解、变更、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保全,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术梅,现住通化市。被告巩好军,现住通化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张术梅、巩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术梅、巩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撤回对被告张术梅、巩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1.00元,由原告负担325.50元,返还原告325.50元。审判员  刘长闻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闫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