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龚学云、龚福明与湖北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学云、龚福明,湖北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83-10号(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龚学云、龚福明被执行人:湖北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龚学云、龚福明与湖北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