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晓辉与曾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辉,曾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0885号原告:陈晓辉,男。被告:曾召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辉诉被告曾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曾召龙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城东乡宿灵公路南侧(产权证号为:2013-XX**)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曾召龙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城东乡宿灵公路南侧(产权证号为:2013-X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陆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