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民一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晓辉与曾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辉,曾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0885号原告:陈晓辉,男。被告:曾召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辉诉被告曾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曾召龙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城东乡宿灵公路南侧(产权证号为:2013-XX**)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曾召龙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城东乡宿灵公路南侧(产权证号为:2013-X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陆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