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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商初字第7号原告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南屯41号1层。法定代表人燕琪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青,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丽,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于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景芳,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欣,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15元减半收取14108元由原告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奕审判员 任向军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