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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非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蔡章宏、甘梅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蔡章宏,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非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继梅,主任。被执行人:蔡章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甘梅,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2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2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2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2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许立安审判员  雷建银审判员  吴连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海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