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冯文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52号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1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4)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9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佛山市某某楼下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后在冯某某身上及其驾驶的“****”雪佛兰轿车内查获共净重10.4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包、共净重92.57克的毒品氯胺酮31包、净重0.11克的毒品mdma1包。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文件的校验说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毒品指认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机动车资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49克、氯胺酮92.57克、mdma0.1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49克、氯胺酮92.57克、mdma0.1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态度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将涉案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16包净重10.49克、氯胺酮31包净重92.57克、mdma1包净重0.11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涉案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16包净重10.49克、氯胺酮31包净重92.57克、mdma1包净重0.11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