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申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与漆响军保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漆响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6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负责人何保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喜军,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响军,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驾驶员,住甘肃省渭源县。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漆响军保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漆响军的人身损害系与保险车辆有关的意外事故,并非法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事故。原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向漆响军赔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重审后改判驳回漆响军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漆响军驾驶保险车辆在作业现场连续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且意外事故发生时漆响军在车下属于第三者,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龙鑫(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