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杜为民与黄兴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为民,黄兴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商初字第294号原告杜为民,农民。被告黄兴友,巨野县董官屯镇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为民与被告黄兴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争议的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为民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杜为民负担。审判员 闫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