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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寿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民初字第3号原告叶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