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寿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民初字第3号原告叶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