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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圣娟与杨贵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圣娟,杨贵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王圣娟。被申请人杨贵英。申请人王圣娟因被申请人杨贵英欠款纠纷一案,逾期未还,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贵英银行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案外人贾纪光、刘雪芹所有的位于阜桥辖区汇景国际城A座二是三层04号房(房权证房济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圣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贾纪光、刘雪芹所有的位于阜桥辖区汇景国际城A座二是三层04号房(房权证房济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贵英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