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清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解书军诉王国民、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清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书军,王国民,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清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解书军,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现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民,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清丰县。被告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代码:77369879—7,住所地,濮阳市油田总站院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清丰支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文化路西段。负责人户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彩建,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书军诉被告王国民、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清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书军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书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解书军负担。审判长  徐永强审判员  徐俊奎审判员  付俊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瑞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