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陶涛诉闻军、张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涛,闻军,张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陶涛,男。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军,男。被告:张颖,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涛诉被告闻军、张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涛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