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955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蔡红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司杨凯书 记 员 李宵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