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饶金海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金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047号申请人饶金海,男。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饶金海与邢伟、张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眉民初字第00720号判决。判决由西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495.56元;由邢伟、张超负担诉讼费1494.5元。案件生效后,被告邢伟、张超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本院执行西安市分公司给付赔偿款108495.56元,邢伟、张超负担的诉讼费待后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人西安市分公司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标的108495.56元,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西安市分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该笔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