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法执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邓建平与蔡吉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平,蔡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全法执字第504-1号申请执行人邓建平,农民。被执行人蔡吉美,农民。本院于2014年2月16日作出的(2013)全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吉美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邓建平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077.5元,但被执行人蔡吉美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建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吉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吉美在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4000元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账号:21032301293000151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维雄审判员 苏 文审判员 胡秧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