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查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查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18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隆民一初字第187号及(2014)隆法执字第6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月忠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曹 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