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慧敏与李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敏,李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67号原告刘慧敏。被告李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敏与被告李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慧敏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慧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慧敏负担。审判员 黄丽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管青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