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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南县人民医院、左永芬、梁大发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南县人民医院,左永芬,梁大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广南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正学,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琼,该医院职工,特别授权。申请人左永芬,女,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人梁大发,男,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申请人广南县人民医院、左永芬、梁大发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申请。本院依法审查了申请人广南县人民医院、左永芬、梁大发于2015年1月5日经广南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广南县人民医院自愿于2015年1月5日一次性补偿梁大发、左永芬人民币3000元。二、左永芬及梁大发不再就该医疗损害责任向广南县人民医院提出任何��求。三、申请人广南县人民医院与梁大发及左永芬自觉遵守以上协议内容,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南县人民医院、左永芬、梁大发达成的以上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广南县人民医院、左永芬、梁大发于2015年1月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文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