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范国安与被告张山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安,张山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662号原告范国安,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震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山妹,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范国安与被告张山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范国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国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江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