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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范国安与被告张山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安,张山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662号原告范国安,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震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山妹,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范国安与被告张山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范国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国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江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