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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江君与沈先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君,沈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066-7号原告:江君,男,1968年8月16日生,户籍地明光市,现住明光市。被告:沈先霞,女,1954年11月10日生,住明光市。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1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先霞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沈先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先霞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