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3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华与李华、李敬贤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华,李敬贤,玉环县天心机械厂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3021-3号原告: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元。委托代理人:李孙平、候雪祥。被告:李华。被告:李敬贤。被告:玉环县天心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李敬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李敬贤、玉环县天心机械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26元,减半收取4613元,由原告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黄国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钟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