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卢泉与胡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泉,胡汉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079-2号原告卢泉。被告胡汉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泉诉被告胡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汉鹏220000元的银行存款和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全,并以原告个人所有的位于宜都市姚家店镇莲花堰村一组(房产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卢泉所有的位于宜都市姚家店镇莲花堰村一组(房产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邹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