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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叶士君、张理华与张理华、施朵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士君,张理华,施朵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542号原告:叶士君。被告:张理华。被告:施朵朵。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士君与被告张理华、施朵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士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士君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