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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华与忠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忠法行初字第00004号起诉人张华,男,194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忠县。起诉人起诉忠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起诉人诉称忠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给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起诉人的二哥张某是1998年纳入五保对象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1998年张某生病卧床不起,村委会没有安排人员照顾,是起诉人一直在供养服侍张某至2004年死亡安葬。张某死后村委会按照国家五保政策处理了张某的全部财产。其中处理的房产是起诉人和张某兄弟俩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现起诉人没有房屋居住,忠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应当解决其住房,并支付照顾张某六年的劳务费。诉讼诉求:一、判令忠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解决起诉人住房居住、生活困难;二、判令某某镇人民政府赔偿起诉人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生活费、交通费共计122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华对忠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华诉忠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敏审判员 黄永忠审判员 汤定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向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