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常德市审计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常德市审计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天门律师楼。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石某某,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常德市审计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75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常德市审计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审 判 员 石碧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严思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