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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阴市曙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曙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199-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曙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0)澄青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纪明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