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淑梅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梅,张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梅。被执行人张立伟。法定代表人周玉凯。申请人王淑梅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建大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7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标的总额30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找被执行人都找不着,在金融机构查询,没有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能力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弓治平审判员 任凤国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