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喻清俊规划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喻清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构代码:74767831-1。法定代表人王孝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喻清俊。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执行人喻清俊作出的溪建罚字(2014)0121号规划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喻清俊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和规划部门许可,在城关镇北大街原实验中学家属楼西侧北头六楼房屋上加盖一层面积为84㎡的房屋。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溪(执)停字(2014)第A001号《停工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停工通知书》后未予停工;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溪建罚听告字(2014)01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溪建罚告字(2014)01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被执行人作出立即停止建设,三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并处罚款5946.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于2014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溪建罚字(2014)012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给予:1、立即停止建设,三日内改正违法建设行为,并处罚款2748.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限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喻清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溪建罚字(2014)012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处罚程序、行为根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喻清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溪建罚字(2014)第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喻清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卫审判员 李彩霞审判员 高志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