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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向某超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甲,男,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因犯盗窃罪,2003年7月2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5月7日被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3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黄某某(已判刑)在广东省东莞市从一个外号“广西尔”手上购买了5克海洛因以提供免费毒品为条件邀约被告人向某甲帮其贩卖。回到龙山县城后,两人用底粉对海洛因进行掺兑后进行贩卖,以贩养吸。此外,黄某某提供了同样的条件邀约邹某某(已判刑)为其贩卖毒品海洛因,以贩养吸。自农历2月份以来,向某甲在红太阳超市附近给向某乙卖了100元的海洛因重约0.1克,毒资上交黄某某;在回龙小区大佬羊肉馆旁给向某乙卖了100元的海洛因重约0.1克;在国庆宾馆附近给向某乙卖了100元钱的海洛因重约0.1克。被告人向某甲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重约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尿检笔录,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黄某某、邹某某、田某某、金某某、向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其行为已构成犯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向某甲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向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但数量上只达0.3克,不属于情节严重;视被告人向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向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仁中二〇一五年一���五日书记员  李 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