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堆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余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堆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组织机构代码:58576079—2。法定代表人张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治军,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建设局大院内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4425114—4。法定代表人黎象生,公司任职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3元(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东平审判员 段文涛审判员 姜玉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付绍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