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民终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孟东因与被上诉人雷长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孟东,雷长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许民终字第1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孟东,男。委托代理人崔克伟,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长海,男。委托代理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孟东因与被上诉人雷长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孟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克伟、被告雷长海的委托代理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回上诉人徐孟东。审判长 信宏敏审判员 彭志勇审判员 岳利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权家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