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与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冰凌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冰凌,王洪珍,张祚,单婷,孔正军,周爱萍,刘宝林,姚亚平,周世民,汤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大道9号(绿巢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刘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袁庄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孔正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冰凌。被执行人王洪珍。被执行人张祚。被执行人单婷。被执行人孔正军。被执行人周爱萍。被执行人刘宝林。被执行人姚亚平。被执行人周世民。被执行人汤玉花。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冰凌、王洪珍、张祚、单婷、孔正军、周爱萍、刘宝林、姚亚平、周世民、汤玉花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5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