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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6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帮帮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帮帮害虫防治有限公司,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695号原告西安帮帮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北侧0号含光芳苑5幢1单元25层12511室。注册号6101001001711228。法定代表人常文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鹏涛,男。被告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6号华东服装城5楼内。注册号610100100380556。法定代表人杨润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红孝,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帮帮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帮帮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帮帮害虫防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叶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