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谭明刚与钱小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刚,钱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谭明刚。委托代理人丁文瑞,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钱小涛。关于谭明刚与钱小涛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泰黄民初字第0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钱小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06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薛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