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开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开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5号罪犯黄开胜,曾用名黄亮,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连城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连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开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10日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本院先后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142号裁定,对罪犯黄开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1966号裁定,对罪犯黄开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变更至2016年9月5日止)。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开胜系主犯、累犯、余刑长,不符合减余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开胜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雄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