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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沈阳某某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阳某某污泥处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张某某,男,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赵某,辽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某某污泥处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峰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邹 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