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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刑诉(2014)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颖莉、黄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8月19日期间,被告人鲁某在鄂州市城区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9颗。具体事实如下:一、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鲁某在本市凤凰街道办事处莲花村渡口湾的出租屋内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获款人民币300.00元。二、同年8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鲁某在上述地点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获款人民币300.00元。三、同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鲁某在上述地点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获款人民币120.00元。四、同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鲁某在鄂州市福泉小区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获款人民币400.00元。同年8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鲁某在福泉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红色片剂7颗,从福泉小区内查获红色片剂45颗,从莲花村渡口湾租住屋内查获红色片剂1颗。经鄂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53颗红色片剂净重4.95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驻人口详细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海清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黄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吕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