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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贾国清与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清,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贾国清,女。被执行人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6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贾国清申请执行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由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持有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14635股变更在贾国清名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在0899034809深圳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券简称:华塑控股;证券代码:000509)计14635股变更登记在贾国清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张 奎执行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