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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惠州伯乐财富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赵建军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伯乐财富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赵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14号申请人惠州伯乐财富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委派代表人蒋国云。委托代理人祁小波,该企业员工。被申请人赵建军,男,汉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增资协议纠纷一案[案号:szdx20140048)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原告的担保人曾艺(身份证号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赵建军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惠州伯乐财富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担保人曾艺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福田区香蜜湖香梅路香蜜湖第一生态苑2栋华东阁3a的房产(房产证号:3000714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淑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