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钟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65岁,汉族,住开原市解放路***号楼。被申请人:钟某某,男,38岁,汉族,住开原市。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钟某某因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某某驾驶的辽MT79**号出租车车籍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钟某某驾驶的辽MT79**号出租车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颜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公众号“”